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8043号
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166.4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166.4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
保全申请**,由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