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1804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2023)陕0116民初1804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166.46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1年。2023年10月17日,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统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17166.46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贾 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