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702执保811号 申请保全人中明建投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翰嘉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702民初645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实施,标的金额30万元,本院同日立案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情况通报如下: 执行局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翰嘉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营业部(账号为:1028********)账户存款30万元,实际冻结金额20981元(总对总线上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11月24日至2024年11月24日),案件部分保全。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702执保811号案件执行实施完毕,于2023年11月29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