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赣10**民初4756号 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司路一段40号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55844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为山西省沁县,现住地为太原市万柏林区,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床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9A59Y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住所地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系该单位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迎宾大中大道3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MA35YQ9T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864168.3元,并自2021年7月8日起支付资金占用利息30497.94元,此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3.85%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21年4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概况、工期、保修期、付款时间、条件与结算方式,该工程于2021年7月8日竣工结算,确定工程款结算金额为864168.3元,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依法提起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对于拖欠的工程款金额无异议,但因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立即支付该款,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起算点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利率标准并不是固定,不能按照年利率3.85%固定计算。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答辩状称: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就本案涉案工程没有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与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是两家独立的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仅是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之一,且两公司不存在混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对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的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30日,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为甲方,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乙方;乙方负责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方案的设计及工程实施,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最终确定的设计方案,结合销售中心现场装饰效果进行装饰物料配置、物流配送、现场摆设及安装等工作;合同暂定总价为910819.22元;计价方式,本合同采用除增值税综合单价包干的计价方式,按实际制作安装数量结算;按照甲方订货清单,货物送达并经甲方验收全部合格(包括验收后使用前经确认需要更换或整改的货物,乙方如约更换或整改合格),乙方送齐提货单据、验收资料后,双方办理对账,对账完毕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甲方在逾期付款在十天内的无须承担违约金,甲方逾期付款再十天以上的,以逾期付款为基数,按日以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进行了制作安装,2021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并进行了结算,结算的工程款为864128.3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了请款函,要求被告支付该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请款函、**提交的关于抚州恒大足球小镇关于项目标识导视物料制作的请示的呈批报告、恒大地产江西公司项目标识导视系统制作及安装物料清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定对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进行了制作安装,并与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结算,确认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为864128.3元,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对此亦无异议,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向其请款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此款,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此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利息计算时间应当从原告向被告请款十日后开始计算,利率标准按照合同约定的一年期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对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本院认为,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系两家独立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2021年度抚州恒大足球小镇项目标识导视制作安装工程合同,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方,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仅能依据合同向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主张相应的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江西)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64128.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8日起开始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以864128.3元为本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7元减半收取6373.5元由被告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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