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802民初4646号 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源公司)诉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房产公司)、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山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佰利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鑫房产公司及恒大山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佰利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质保金14381.5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1年11月28日至2022年6月25日,按LPR利率3.85%计算为322.98元,利息付至款付清为止);2、原告就涉案工程在第一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享有涉案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等款项的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恒大山西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4、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21日,原告与被告恒鑫房产公司签订《运城恒大悦龙台二期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方式、质保期、双方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该工程于2019年10月29日开工,同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2021年11月28日质保期满。被告恒鑫房产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付。依据《民法典》之规定,原告就该工程拍卖、变卖、折价等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恒大山西公司是其唯一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恒大山西公司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1日,原告佰利源公司与被告恒鑫房产公司签订《运城恒大悦龙台二期围挡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工程款支付方式、质量保修期等权利义务等作了约定。双方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项目移交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总造价的3%,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甲方代扣代付等费用,甲方一次性免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佰利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开始施工,同年11月28日竣工验收。2021年11月28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届满,原告向被告恒鑫房产公司申请支付质保金14381.52元,被告恒鑫房产公司审核后同意支付,但至今未付。 同时查明,被告恒鑫房产公司系被告恒大山西公司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恒大山西公司是恒鑫房产公司的全资股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恒鑫房产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恒大山西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工程质保金申请审批手续及原告的**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佰利源公司与被告恒鑫房产公司签订的《运城恒大悦龙台二期围挡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义务,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未按约支付原告质保金,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对其施工的恒大悦龙台二期围挡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因该工程属于临时建筑,须在恒大悦龙台二期项目完工后予以拆除,该工程的性质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恒鑫房产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恒大山西公司为唯一股东,恒大山西公司应就其与被告恒鑫房产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其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与股东的财产独立,应对恒鑫房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恒鑫房产公司、恒大山西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裁判。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14381.52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1月29日起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2、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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