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赣1023执7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祠路一段40号2幢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065584481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温泉镇六岭新村上展路临川温泉景区管委会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9A59Y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西百利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2)赣1002民初47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相关的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月泉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6月20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864128.3元及利息,截至2023年6月20日已执行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3年6月1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财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崔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