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2执26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北侧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写字楼六层B19号。
法定代表人:许士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402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100000,支付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在执行中,本院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仅有零星存款。现场调查了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人公司无人。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作出的(2018)鲁1402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张宗巨
审判员  曹富新
审判员  胡 东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子谦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