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24民初296号
原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MA3C8P8E0A,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中路北侧冠达时代奥菲斯商务写字楼6层B19号,法定代表人:许士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冬青,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男,汉族,50岁,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成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