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811执57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德州市。
被执行人:山东正恒建业水利水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士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正恒建业水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邮寄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
1、银行存款: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不能满足本案执行标的。
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有鲁N×××××机动车一辆,因车辆年限较长,未实际控制车辆,暂不申请查封。
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互联网银行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信息。
5、不动产:本院已向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
1、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37890元及利息,已受偿1059.36元。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