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3479号
原告陕西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易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陕西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昌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战 幸
法 官助 理 陈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