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鄠邑电力工程分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8民初6718号之二原告: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7W。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鄠邑电力工程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R9F。负责人:***。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72E。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亮丽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鄠邑电力工程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昌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