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华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陕宏河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某某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730民初478号 原告:宁陕宏河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河晨建司)。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用名**某),项目负责人****某。 被告:**,(曾用名**某),男,汉族,涉案工程具体负责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某 原告宏河晨建司与被告**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宏河晨建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建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河晨建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宏河晨建司与被告**建司在2021年4月7日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分包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区XX基地XX段,该工程位于汉中市佛坪县XX村。工期定于2021年4月10日开工,2021年10月30日前竣工。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在2021年4月9日以手机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建司缴纳保证金20000元,按照被告**建司的要求,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正式进场施工;合同施工范围要求原告只负责从基础垫层以上部分主体的施工,因被告**建司示意施工负责人**要求原告负责超出合同范围施工。原告不同意,提出只能遵循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不能接手合同超出部分的施工要求。原告在合同的施工期间并没有出现违约情况下,为此被告**在2021年6月1日要求原告终止施工,单方违约,由于被告单方因素未遵守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工期无法正常进行,违约在先,在多次与被告**的沟通下,其用各种理由推诿退还保证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2被告返还保证金20000元。 被告**建司及**辩称:一、原告所诉不实,原告单方违约,保证金不应退还。合同约定:“工程自2021年4月10日开工至2021年10月30日竣工;乙方(原告)需在2021年6月1日前完成基础工程,8月1日之前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公户缴纳20000**约保证金,本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模方及机械进入施工现场经甲方确认后,如数退还。”但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的模方及机械始终未进入施工现场,原告单方严重违约,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二、原告单方违约,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进场施工,反倒认为工程劳务已经承包到手,故意各种拖延,向被告施压,拖延工期,意图提高费用。特别是在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本应继续履行合同,原告单方违约,给被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原告的违约行为,被告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 原告宏河晨建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的第一条1.5分包范围是从基础以上主体施工,原告分包的是从基础垫层以上,但是当时被告方基础开挖土方尚未完成,无法按合同施工,所以被告违约,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2、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协议书一份,拟证明曾签订过解除合同;3、原告与被告**之间的通话录音以及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里面的内容**答应向我返还20000元保证金;4、转账记录截图一份,证明2021年4月9日向被告**建司缴纳20000元保证金; 被告**的质证意见:录音属实,但内容记不太清了,且录音与本案无关;解除合同是一份废合同。 二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现场监理宋**的情况说明一份,监理通知单,监理日志。 被告**称有两份证据交给了代理律师,但至第二次开庭时仍未向本院提交,也未申请延期举证,因举证不能对其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原告宏河晨建司的质证意见:没有收到上述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建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分包大熊猫国家公园秦岭区XX基地XX段劳务,该工程位于汉中市佛坪县XX村。工期定于2021年4月10日开工,2021年10月30日前竣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1年4月9日15时10分用手机银行向被告**建司缴纳保证金20000元,按照被告要求,原告于2021年4月10日正式进场施工;合同施工范围要求原告只负责从基础垫层以上部分主体的施工,因被告**建司示意施工负责人**要求原告负责超出合同范围施工。原告不同意,提出只能遵循合同内容进行施工,不能接手合同超出部分的施工要求。2021年6月27日原告草拟解除合同一份,用微信发给被告**,合同主要内容是双方自2021年6月17日解除双方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并在一个工作日退还履约保证金20000元,**微信回复“也可以也可以”,但**未签字加盖公司公章,迄今未履行解除合同。2021年10月26日**提出控告“木材被盗一案”陕西省森林**局第三分局于10月29日向**做出: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并告知了申请复议权,**未申请复议。2022年2月25日**向佛坪县人民法院自诉**犯侵占罪,同时提起赔偿十五方木方的民事赔偿,**认为数额不实,且不构成犯罪,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驳回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起诉,自诉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认可使用上诉人木方9方的事实,用于冲抵债务,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二审主持调解未果,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审理中**提供了与**之间的通话录音文字版及光盘,证实了**答应使用木方折价后给**返还12000元的事实,经当庭播放录音,**承认是自己的声音,但不认可给**退还12000元。 被告**在庭审中称对原告的违约行为提起反诉,但未向法庭表明其具体反诉请求,亦未提交书面反诉状,故被告所称反诉应视为其对原告的抗辩。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双方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原告草拟解除合同效力认定?(二)、如果两份合同有效,实体问题如何处理。 有关焦点(一),双方2021年4月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原告2021年6月27日草拟的用微信发给被告**解除合同,虽然**未签字亦未加盖公司公章,但回复“也可以也可以”,应理解为认可该合同,解除合同亦应认定合法有效。 有关焦点(二),既然两份合同均有效,特别是解除合同,结合微信录音,被告**理应遵照执行,退还原告履约保证金12000元。至于被告**辩解的反诉问题,可另行主张权利,其主张原告违约,**不清楚原告违什么约,怎么违约,又未提交证据,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四百九十一条、五百零二条、五百零九条、五百六十二条、五百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宁陕宏河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2000.00元(已折扣原告使用被告木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原告负担90.00元,被告陕西**世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