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民初4242号
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龙潭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涵,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曲江新区行政商务区陕西文化大厦项目B座九层10902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鑫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十一路与文景路十字西北角文景商务广场1幢2**9层209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开发区星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模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60号港***大厦21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迪雅置业有限公司、陕西鑫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模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60元,由原告高安市通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