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881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24日出生,鹤壁市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山路84号一楼101。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与经南四路交叉口63号金顿工业园区5号楼5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河南金兴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述其受雇于**见,但本诉中并未起诉**见,由于小额诉讼的审限问题,原告撤诉,重新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