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兰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7民初2917号之一 原告: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滨海(羊口)高新技术开发区南环路与盐都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F37DUX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堡街道建安西路东街社区临街铺面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46MTA2C。 负责人:***。 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迎宾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3XFH684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雨中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戈 超 审判员  宋 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