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337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迎宾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3XFH6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