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81民初3374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9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迎宾大道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MA3XFH684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南青恒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