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711民初2676号
原告河南世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杰公司”)诉被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美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宗辉,被告静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献锋、于丽平(实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内部)》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世杰公司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但未完工及竣工验收。关于被告静美公司下欠工程款数额认定问题,2020年1月,原、被告双方的结算单显示累计结算金额为307180元,扣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169000元,被告仍欠原告世杰公司工程款为13278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静美公司应当及时支付。原告认为双方累计结算金额301780元只是全部工程款的80%,其依据301780元得出全部工程款为377225元,主张被告欠付工程款208225元的结论,不符合合同约定,有悖常理和生活逻辑,系其对合同约定的曲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双方合同中虽未约定,但被告久拖未付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起诉之日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辩称下欠原告工程款应为13278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原告应承担工期延误和质量不合格所的产生的罚款及费用等,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原告提交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内部)》一份,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原告提交的结算书、人工结算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被告提交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内部)》一份,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4、被告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一张、劳务分包结算书(2019年10月至12月)及人工费结算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5、被告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使用证明、聊天记录,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信;6、被告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守拙园3#塔楼幕墙抢工计划安排、整改通知单及施工现场图片、罚款通知单、工程扣款单、合同解除通知函、中鼎景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监理部出具的罚款单,因原告不予认可,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部分,本院予以部分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9年9月10日原告世杰公司(乙方)与被告静美公司(甲方)签订《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内部)》,原告世杰公司(乙方)承包被告静美公司(甲方)位于新乡市××、××大道西工程项目,合同主要载明: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示范围内固定总价,包工包料,价格一次性包干,工程固定总价款为80万元。工程施工时间:开始工作日期,2019年9月6日,结束工作日期,2019年12月30日,合同约定工期为86日历天。按进度结算及付款:1、幕墙龙骨安装完成,结算完成工程量(面积)的40%;2、玻璃(幕墙面板)安装完成、扣盖打胶完成、开启扇安装完成,累计结算至已完成工程量(面积)的80%;3、幕墙工程全部完工,通过甲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劳务办理最快总决算(最终结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合同单价±奖罚款)。工程款计算方法,以实际完成工程面积结算。付款时间为乙方每月10日前提供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10日-15日支付上月(次)结算额的80%,(月进度付款额=月(次)结算额×80%)。所承包工程验收合格,办理最终结算并提供全额的增值税专业发票后至最终结算额的95%(完工后付款额=结算额×95%-已付款额)。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2个月内一次付清。”合同解除: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一方严重违约、因建设单位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2、乙方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或工期严重滞后,已影响甲方按期、按质向建设单位交付工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原告于2019年9月6日开始施工,至2020年3月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工程的工程量,也未竣工验收。经原、被告双方核算,2019年10月份含税结算金额为129690元,含税累计结算金额为129690元;11月份含税结算金额为42952元,含税累计结算金额为172642元;12月份含税结算金额为39728元,含税累计结算金额为212370元;2020年1月份含税结算金额为89410元,含税累计结算金额为301780元。被告静美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12月16日、2020年1月6日分三次向原告世杰公司支付工程款分别为80000元、58000元、31000元,共计169000元,根据原、被告双方2020年1月份的结算书,除已支付的169000元外,被告仍欠原告世杰公司工程款132780元(5%质保金)未支付。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2020年3月份双方签订的《劳务施工分包合同(内部)》已经解除。
被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支付原告工程款13278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23元,减半收取2211.5元,由被告静美幕墙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庆俊
书记员 李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