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22财保245号
申请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社区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6C702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随辉,男,1987年4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政六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3299X2(1-9)。
法定代表人:***。
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8100元(账号:2546********,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水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488100元(账号:2546********,开户行:中国银行郑州花园支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召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