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4539江苏双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江苏新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4539号
原告:江苏双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楚街12区B211、311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寒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龙,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蓝商业街一区101-1号。
法定代表人:余洪林。
原告江苏双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双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8元,减半收取计2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