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博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博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2民初6078号
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槐树下北湖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候恩超,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博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郴江路与郴州大道交汇处湘南石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华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郴州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