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民辖终5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二环北路**九里峰景办公楼**楼**。
法定代表人:龚力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贾韩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孙清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冯现明。
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贾建公司)、原审被告冯现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81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久固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将该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未就管辖进行特别约定,应当适用法定管辖,依据法定管辖,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涉案工程位于贾汪区,故贾汪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久固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久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全民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胡元静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斯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