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1076号
申请执行人**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恒元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93347.5元,担负诉讼费人民币1062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4月6日前履行义务。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自行解决完毕为由,要求撤销该案的执行。
以上事实,有书证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民初111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学江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潘东东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付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