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7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10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龚力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住所地在徐州市黄河南路35号。
经营者:邱娣,该会所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3#0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7)苏0312民初9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力军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力军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力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70元,减半收取9235元,由上诉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龚力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