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12民初9741号
原告: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建国东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骆新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男,198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住所地黄河南路35号。
经营者:**,该会所经理。
被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科技城硬件市场3#02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洪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10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
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山农商行)诉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铜山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铜山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偿还借款本金149.9万元及支付至清偿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起诉之日20000元,合计151.9万元;2、判令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25日,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与原告徐州铜山农商行下属东店子支行(东店子信用社分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原告共申请借款149.9万元。利率为年利率11.52%,逾期则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并计收复利。被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合同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代理人辩称:借款人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所贷款项是借新还旧,原告及借款人向担保人隐瞒了客观事实,保证合同上不是***本人签字,长龙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不成立,***依法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同***的答辩意见。
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与原告下属东店子信用社分社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150万元,由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连带保证,后因该款未能偿还,2015年5月25日,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与东店子信用社分社签订编号为(42)农信保字〔2015〕第052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同为:1、借款1499000元,借款用途借新还旧,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1.52%,合同有效期内合同利率不变。还款方式为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还按约定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对应付未付利息,贷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当日,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店子信用社分社签订编号为(42)农信保字〔2015〕第0525号的《保证合同》,自愿为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的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各保证人对共同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保证期限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东店子信用社分社于2015年5月26日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因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指定送达协议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东店子信用社分社与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其与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在其未履行还款义务时,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499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否认保证合同上其签名的真实性,但未按鉴定机构的要求提供字迹样本,以致不具备鉴定条件,鉴定机构终止鉴定工作,***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000元、利息171245元及逾期贷款罚息(以未清偿债务额为基数,自2016年5月18日起按年息17.28%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追偿或者要求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70元,由被告徐州市泉山区沐澜休闲沐浴会所、徐州长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