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302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
被执行人**,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与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3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款项等合计人民币3374785.10元。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根据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立案受理时即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表、申请执行人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按执行令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多次对被执行人证券、支付宝账户、京东、财付通等进行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
3、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4、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苏C×××××汽车一辆。
5、通过“总对总”对被执行人工商、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6、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加固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上述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