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3民终34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雪,北京泽盈(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住所地徐州市牌楼市场6号楼。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超,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行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黄河南路35号御花园洗浴中心休闲中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二环西路196号九里峰景写字楼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4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原审被告:**,女,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址。
原审被告:**,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鼓楼支行、原审被告徐州中旗电力燃料有限公司、徐州久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2民初4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依法送达《上诉费交纳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现指定期限届满,***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德水
审判员汪佩建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