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8民初1544号
原 告
**,男,汉族,1995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办事处十里庙居委会陈楼东组。
被 告
河南兴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藏国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8MA3XA19587
住所地:唐河县产业聚集区工业路与旭升路交叉口。
蔡宝营,男,汉族,1995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泌阳县赊湾镇阎庄村灵稷铺。
案 由
劳务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资30000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诉被告河南兴弘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蔡宝营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航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