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3770号之一
申请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82121U。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欣,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HJ55G。
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厉庄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渠长龙。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6,493元或等价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6,493元或等价财产。
案件申请费1,300元,由申请人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