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3770号之二
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9482121U。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梭路41号西城科技大厦1单元12层。
法定代表人:张立欣,总经理。
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HJ55G。
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厉庄乡厉庄街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渠长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作出(2021)豫0221民初3770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56,493元或等价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对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账户予以查封,经核实上述两个账户金额余额均已超过该案结案标的额,故此本院依法解除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开封金明支行账户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金明支行账户(账号为:4105××××0666)存款的查封。
案件保全费1,300元,由原告中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乾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