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2民初197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淑妍、***,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0年1月14日生,住开封市通许县。 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通许县**乡**街中***(**乡人民政府5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AHJ55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91989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律师费五千元由二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至11月,被告***以被告河南伟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相继承接了郑州市二七区红星美凯龙、郑州伊士利等六个装修工程项目后,被告***通知原告带领工人在上述六个工程项目施工,现这六个工程均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原告跟随二被告干活时,二被告与原告约定六个工程的工资总额为236400元,现二被告在支付工资144411元后,**91989元劳务费没有支付。二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愿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原告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在通许县,本院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