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91执恢70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91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下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