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