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3执9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55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1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魁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