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3执373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1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2017)豫0103民初93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452.9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毛建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