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91执90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
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9号楼7层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8年1月3日已向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将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递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不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启动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郑州景之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传唤;5、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状况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对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所述,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该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补偿款5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175元,执行费13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0191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孔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