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住所地:方城县。
法定代表人:姬春永,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方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孔明路鑫泰嘉园2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黄星火,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2民初5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27600元,由上诉人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库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李君彦审判员王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