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322民初5598号
原告: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阳市孔明南路鑫泰嘉园*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黄星火,任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峰,北京达略(南阳)律师事务所。
被告: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仓。
住所地:方城县。
法定代表人:姬春永。
被告:方城县粮食局。
住所地:方城县城关镇南阁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职务。
被告: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方城县育才路***号附近。
原告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方城县中心粮食储备仓、被告方城县粮食局、被告方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禄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贺松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自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