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本心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本心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2财保43号 申请人:***,女,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河南本心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大道166号1层B区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0F2PA28,系豫G×××××轻型普通货车登记所有人。 申请人***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本心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轻型普通货车(保全金额20000元)。申请人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本心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豫G×××××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查封(保全金额20000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