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昇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兵0901民初611号 原告:**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827376074,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 被告:**昇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15688767931,住所地:**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昇力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清水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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