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6125号
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2110292223。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目前准确的居住信息,致使本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告知后,逾期仍未能提供,且不能协助本院以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审理无法继续进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7元,本院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先 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