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民辖100号 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 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67813元及违约金82985元(暂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宇信装饰精装修家装合同》,约定对被告位于南阳市宛城区建筑面积323.17平米的房屋进行装修。原告按约完工后,被告拖欠167813元装修款未付,经原告多方催要,被告拒付至今。 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对被告房屋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其性质属于承揽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本案应以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2021年12月6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装饰装修并不仅仅是对建筑物的内、外墙面及地面简单地处理,而是在建筑物上使用相关装饰材料及各种复合制品以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观,保护主体结构在各种环境因素下的稳定性和耐久性,本案原告对被告房屋的一系列装饰装修符合以上特征,本案属于典型的建工范畴内的装饰装修合同,根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规定,应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该院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一、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适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结合本案,案涉工程涉及对建筑物的整体家装、增配卫生间等项目,属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案涉工程地址位于南阳市宛城区***旋公馆,系南阳市宛城区辖区,依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南阳市中心城区部分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决定》文件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集中受理发生在南阳市中心城区的95种金融类、9种建设工程类民事案件。本案属于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案件类型,应由该院管辖。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卫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