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3807号
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E5Y1G,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20层2001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提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2年4月30日出生,住。
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被告在庭下达成和解。现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9元,由原告河南省宇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 鸿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丁希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