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802执706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执行人: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执行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飞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元、***、***、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皖0802执7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