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6执13955号

(2019)粤0306执恢342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三路**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096H。

法定代表人:王志成。

被执行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055708。

法定代表人:胡博。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格天光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233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3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3320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22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锦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