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721民初12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能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雪君,安徽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县。
法定代表人:胡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皖1721民初1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37000元及担保人董雪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存单号码:皖C7421819122)30000元。申请人深圳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天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3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董雪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账户存款(存单号码:皖C7421819122)3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