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厦门迪莱特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民初4294号
原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园山南路802号7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夏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清龙,男,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博。
原告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诉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计55元,由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 烨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洪艺玲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