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02民初1453号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商业银行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777354350C(1-1)。
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珠,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女,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商铺楼******一社会信用代码3408920000091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大渡口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69280557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光彩大市场****社会信用代码3408000000745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
被告:***,女,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告:***,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女,汉族,1972年2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越照明灯具销售有限公司、安徽兆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飞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60元,减半收取计1948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缴)。
审 判 长 方 畅
人民陪审员 沈 彤
人民陪审员 张 媛 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丹丹(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