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4民初14414号
原告秦国玉、***、廖后礼、唐碧轩与被告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昌平公路分局、北京路桥瑞通养护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国鑫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秦国玉、***、廖后礼、唐碧轩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国玉、***、廖后礼、唐碧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秦国玉、***、廖后礼、唐碧轩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传京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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