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302执恢5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标的为208405.19元,执行费3030元。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已自行将尾款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0302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欧阳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刘慧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