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425号
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昌盛街西首路南。
被告:北京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
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805/div>
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塞顿公司)与被告北京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波塞顿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