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7425号 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祥县昌盛街西首路南。 被告:北京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 被告: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学院国际大厦805/div> 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塞顿公司)与被告北京赛诺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赛诺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波塞顿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波塞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