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02民初3145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褚勇。
委托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泉韵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飒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